文件编号:QZZ02-03-2006 第 A 版 第 0 次修改 1 液氯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为确保液氯钢瓶的安全流通,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属本公司自有产权液氯钢瓶和在我公司办理托管协议定点充装的液氯钢瓶(以下简称气瓶)
2 气瓶充装单位永久性标志 烧碱厂液氯充装站:F-BF 3 管理职责 3
1 制造处 3
1 宣传和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等国家气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2 监督和检查气瓶充装站的规范充装和流通
3 监督和检查钢检站进行气瓶定期检验的规范工作
4 定期向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动态表
5 监督危瓶的安全处理
2 销售公司 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司办 负责园区内气瓶的安全充装和运装过程中车辆 (危化品/剧毒品) 资质证 文件编号:QZZ02-03-2006 第 A 版 第 0 次修改 2 的确认(包括阻火器是否安装),及应急准备器具的配置、检查,并保存记录
4 财务处 负责危瓶处理费的收取和结算(清)等工作
5 烧碱厂 3
1 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
2 烧碱厂对气瓶的安全储存、充装、流通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 烧碱厂负责制定气瓶的储存、充装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检验和更新
4 烧碱厂负责对钢检站的规范定检工作进行检查
5 烧碱厂应将气瓶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下属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并进行月度、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