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 、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并 负责实施下列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 院 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 央 企业投资 由国务 院 投资 主 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 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建设项目。 第五 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 )指导 、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并 负责实施下列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 在 (或相 当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上 (含 5000 万 元 )的; (二)跨 区(县 )的; (三)涉 及剧 毒 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建设项目。 第六 条 各 区、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各 区县 安全监管局 )负责辖 区内除 本实施细则第四、五 条规定以外 的其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七 条 建设项目选 址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