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 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 号)和《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科发条〔2002〕153 号)、《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实验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出现或可疑出现实验动物受微生物污染等情况,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第四 条 开 展 实验动物相 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包 括 :实验动物生产 许可证、实验动物使 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 业 人员上 岗 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 格 认 可证等。 第五 条 各 单位要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防 止 实验动物安全事 故 发生,突 发实验动物安全事 件时 ,应立即 启动《浙江大学浙 江 大 学 试 验 动 物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浙 江 大 学 试 验 动 物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活动中,涉及到实验动物使用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及《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同时,在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论文和各种评奖材料)中注明进行动物实验的单位,并向该单位备案。 第七条 同时,应用实验动物应遵循“3R”原则,即“减少、代替和优化”使用实验动物,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等方法。 在进行动物实验前,应明确该实验的意义,证明实验的必要性,坚决避免没有科研教学意义的动物实验。 第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原则上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