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试行) 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刊载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2.已经取得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成功经验的矿井或具备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技术管理水平的矿井; 3.当年无重大事故的矿井。 二、工作程序 1.煤矿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三下开采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拟定安全预评价报告; 2.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 3.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三下开采设计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 研 。根据论证意 见 出 具试采批准 文 件; 4.煤矿企业严 格按 照三下开采设计和试采批准 文 件进行试采。试采结 束 后 提 出 试采报告,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拟定安全评价报告; 煤 矿 “ 三 下 开 采 ” 设 计 审 批 程 序 (试 行 )--第 1页煤 矿 “ 三 下 开 采 ” 设 计 审 批 程 序 (试 行 )--第 1页 - 2 - 5.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 6.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研。根据论证意见出具三下开采批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开采设计审批 1.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 (1)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2)本矿井以往在建(构)筑物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4)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 (5)安全预评价报告; (6)各级政府或建(构)筑物所属法人同意开采文件、协议;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2.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 (1)铁路部门同意开采的文件; (2)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3)本矿井在铁路邻区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煤 矿 “ 三 下 开 采 ” 设 计 审 批 程 序 (试 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