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 6-12 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 6 个班、不超过 15 个班。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 周岁)25 人;中班(4-5 周岁)30 人;大班(5-6 周岁)35 人;混合班 30 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 5 人。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 6 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 10 应,7 个班及以上不小于 9 应(1990 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 7 应)其中住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 3 应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 1.5m2o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 6 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 7m,7 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 6.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 1mo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54m,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 3。(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 1 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