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规范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行为,全面了解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报告类别专职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专项报告、研究报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等
(一)定期报告分类:定期报告分为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
报告内容:()对任职企业董事会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包括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议事规则制定、修订情况,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日常运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董事会选聘、考核经营班子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以及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情况等
()对企业经营运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以及规划投资和风险防控能力,经营班子对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情况,企业(半年)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下一步(年度)工作计划
针对任职企业存在的问题,围绕国资国企中心工作和企业发展战略,提出下一步(年度)履职的工作思路、具体举措和计划安排
报送要求:每年月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报告,月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二)专项报告(临时性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任职企业发生或存在经营、投资、财务、内控等方面的重大风险,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未履行必备审议程序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决议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经调查确认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以及其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报送要求:及时报送,对于重大事项、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口头汇报,并于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专项报告
(三)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对任职企业所处行业、领域的情况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和综合研判,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