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 合 同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编号:XXXX 小额贷款公司质押合同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质 权人:负 责 人:通讯地址:鉴于:(以下称 “债务人 ”)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质标的1.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以下称 “质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共有人:(签字)1.2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 ”为准。1.3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或出质的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 大写金额 ) ;利率;贷款期限自年 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2.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3.1 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质物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与质权人保管。3.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或权利凭证),质权人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权人对质物(或权利凭证)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3 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第四条保险4.1 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为质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质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