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4 页居民生活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 电力 ) 居民生活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为了明确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和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 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严格履行。1、根据用电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 别 为 居 民 生 活 用 电 、 供 电 容 量 为千瓦、相线、额定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为伏的电力。2、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向用户连续供电;发生事故时 , 尽快到达现场抢修,恢复送电。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 在用电方处设立电能计量装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电能计量装置产权属供电方;用电方应对电能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不得私自移动或开启电能表箱及封印,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电能计量装置损坏,由用电方按有关规定赔偿。4、供电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用电方应在供电方通知日期内向供电方足额缴纳电费;用户应在供电方规定期限内交纳电费,逾期不交按下列标准加收第 2 页 共 4 页违约金 , 并可按国家规定停止供电:(1)居民用户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违约金。(2)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违约金; 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4)对欠费用户按程序终止供电,产生的后果由用户承担。(5)欠费用户所缴电费应先行冲抵跨年度的电费和违约金。5、用电方如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校验费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内,校验费由供电方负担,并按规定退补电费。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 天内向供电方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要按期交费,验表结果确认后,按规定办理。6、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私自迁址、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均为违约用电,供电公司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处理,如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均由用电方承担责任;未经供电企业同意, 擅自引入 ( 供出 ) 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