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授予硕士- 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 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 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 专业和培养单位, 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分委员会成员由院、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
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2)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4)审批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核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6)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工作;(7)组织、实施自行审核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8)组织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