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2017 年)一、公共就业服务(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1
就业登记: 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
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 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
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 2014〕76 号)
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含城镇户籍人员、 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 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
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