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
1 为保证山东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水平,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 -711 -1999 )及《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制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山东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各发电厂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2 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2
1 所有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
现场应随时记录并保存(不少于30 天)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与监督
并将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每月向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汇报
2 机组投入一次调频, 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 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征得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
3 各电厂应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其中包括:2
1 机组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见附表) ;2
2 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2
3 液调机组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2
4 电调机组速度变动率、迟缓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2
5 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采样时间不大于1s
3 技术指标3
1 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机组速度变动率一般为4%~ 5%(根据机组类型确定数值) ;3
2 调速系统迟缓率3
1 机械、液压调节型机组容量≤ 100MW ,迟缓率要求小于0
4%;机组容量 100 MW ~200 MW (包括 200 MW ),迟缓率要求小于 0
2%;机组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