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7 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 年 4 月 1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进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进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