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融机构人民币管理责任书与钢便桥拆除安全专项方案汇编金融机构人民币管理责任书一、制度建设工作责任(一)严格遵守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形象,向宽阔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民币存取款服务。(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人民币管理内控制度。包括人民币收付管理内部考核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内部检查制度、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预警制度等。(三)建立人民币管理公示制度。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醒目位置摆放《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点》及举报电话。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工作责任(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真伪鉴定机构(目前,我县具有鉴定资格的有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将授权证书悬挂在营业场所,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授权鉴定机构应自受理鉴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如鉴定是假币,由鉴定机构予以没收。(二)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实行持证和亮证上岗。(三)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正反两面、蓝色印泥)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第 1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或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人民银行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四)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同时营业场所应无偿为公众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服务。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