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二代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XX 市二代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代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参与发行社保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加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XX 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社保卡工作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各街道劳动保障所、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各家发行社保卡的商业银行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各自管辖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保卡相关业务,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具体承担各自管辖区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保卡相关业务,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油田参保人员社保卡相关业务,参 保人员跨区将无法办理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社保卡的有关事务管理
合作银行负责社保卡上加载金融应用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保卡卡面样式全区统一,社保卡有效期为 10 年
第二章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 凡 XX 市辖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含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均应当申领社保卡
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卡费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七条 申领社保卡,应当由申领人或申领人所在单位前往其缴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如下手续: (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 (二)交验申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交申领人电子版身份证照片
第八条 已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