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申请办理和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转入(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 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 50 周岁、女不满 40 周岁的; ② 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 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 ⑤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 (2)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 3 个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 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 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 ③ 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 ④ 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 2、转出(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 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 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