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部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替代SL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2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 况 ;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 行或进行下一 阶段建设的条 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 制和资金 使用情 况 ; 5、对 验收遗 留 问 题 提 出 处 理意 见 ; 6、对 工程建设作 出 评 价 和结 论 。 3 1.0.6 政 府 验 收 应 由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组 织 成 立 的 验 收 委 员 会 负 责 ; 法 人 验 收应 由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成 立 的 验 收 工 作 组 负 责 。 验 收 委 员 会 ( 工 作 组 ) 由 有 关 单 位代 表 和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 验 收 的 成 果 性 文 件 是 验 收 鉴 定 书 , 验 收 委 员 会 ( 工 作 组 ) 成 员 应 在 验 收 鉴定 书 上 签 字 。 对 验 收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 应 将 保 留 意 见 在 验 收 鉴 定 书 上 明 确 记 载并 签 字 。 1.0.7 工 程 验 收 结 论 应 经 2/3以 上 验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