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1
为了规范工程结算审核行为,统一审核程序和方法,做到审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结算审核活动; 3
工程结算审核应独立、客观、公正; 4
工程结算审核部负责承揽的所有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负责组建大型项目的专门项目部; 5
工程结算审核大型项目成立的专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6
工程结算审核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一般原则 1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司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应符合《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格; 3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应当在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核验并合格后进行; 4
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 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复核
3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自接受工程审核工作至完成报告期间,审计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明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范围; 2
拟定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 3
收集审核所需资料; 4
实地察看审核对象; 5
结算审核的内部整理、计算; 6
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审核结果,现场测量工程量; 7
初步确定结算审核结果;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