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解决方案 1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晋煤行发(2014)156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1-1 条 为巩固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资源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 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6 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 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7 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 1-2 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在山西省境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涉及有关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设计严格执行。 第 1-3 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条件开采,是指“三下开采、蹬空开采、边角煤开采、旧采空区复采”等。 第 1-4 条 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采煤,提高资源回收率。鼓励煤矿企业开展特殊条件开采技术研究,采用适宜特殊条件开采的技术、工艺。 第 1-5 条 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或设计并制定针对 性 安全技术措 施 ,按规定报 批或备 案,有关部 门 对 特殊条件开采的可行性 应 进行充 分 论 证。 第 1-6 条 禁 止 使 用炮 采等落 后 采煤工艺; 水 文 地 质 条件复杂 及以上 、煤与 瓦 斯 突 出 、自燃 发火 严重的矿井 不 得 进行特殊条 件开采。 第 1-7 条 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坚 持集 约 生产,原 则上 在原 批准的采煤工作 面 个 数 基 础上 ,新 增 加的特殊开采工作 面 不 超 过 一个 ,且 矿井 必须满 足 通 风 、排 水 、运 输 、供 电 、避 灾等安全生产需 要 ,并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 他 规定。煤矿必须按照 登记公告能力组织 生产,不 得 因 增 加特殊开采工作 面 超 能力生产。 第 1-8 条 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储 量 管理及回采率符 合有关规定,设计应 按有关要 求 确 定合理的回采率,同 时 必须遵 守 《煤矿安全规程》及其 他 规定。 第二 章 “三下”开采 第 2-1 条 “三下”开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 物 、水 体 、铁 路 及主 要 井 巷 煤柱 留 设与 压 煤开采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 矿防 治 水 规定》的各 项 条款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