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制定和 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标准统一、中立公正、客 观真实、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 程度、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第四条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负责组织 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老年人评估服务指 引、编制评估培训教材,建立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评估工作开 展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 理,建立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通过遴选招募方式委托老年人 能力评估经办机构做好老年人评估政策宣传、人员培训 I 、预评估、异 议处理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相 关工作资 金 保障 ,并 将 评估工作相 关经费 纳 入 区级财政预算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实 施 办 法 --第 1页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实 施 办 法 --第 1页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医务人 员作为评估人员,配合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加强对评估人员 监督管理,做好评估结论的应用
区医保部门负责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失能评估结果及 时共享给民政部门,作为老年人享受补贴待遇的依据
街道(乡镇)负责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申请受理、初步调查、初审 公示、政策宣传和投诉处理等工作,并指导居(村)委会、社区养老 服务驿站做好协助初步调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评估经办机构及评估人员 第五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评估经办机构)由 各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产生,经办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