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生产管理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五条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员工消防观念,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定。 第六条 在防火业务上受集团工程管理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二章 宣传教育培 训 第七 条 用 人单位对 新 员工(含 临 时 工、合同工)要 进 行上岗 前 的消防安全知识培 训 ,并 有记 录 备 案 。 第八 条 每 半 年 对 全体员工进 行不 少 于一次 消防安全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第 1页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第 1页知识学习、培训,重点工程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备案。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1、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3、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九条 高层建筑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加工场、车间、仓库、大型试验楼(室)、办公大楼、住宅小区、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应当组建与生产相适应的义务消防队,其居住人数不足一百人的按20 %-30%的比例组建,一百人以上按15 %的比例组建;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电气防火 第十条 电气线路安装、维修、保养,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操作。电工上岗前需经消防培训。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等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即JGJ46 —2005) 规定。 第十一条 电焊设备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在高空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焊(割),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