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建设部159 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系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 下简称管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管桩生产、供应、施工等活动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 理处负责我市管桩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监督。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管桩及其施工质量监督。 第二章 管桩生产管理 第五条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方可进行管桩生产和 经营。 第六条 管桩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13476)、《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图集》 (苏G03-2002)等相关标准、规范、图集的规定。 ㈠ 建立符合《江苏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要求的专项试验室, 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1. 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 区颁 布 的现行技 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南 京 市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管 桩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1页南 京 市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管 桩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1页2 / 6 承担本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 2. 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3. 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 建立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实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 应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存档。 5. 试验室的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能满足试验需要。各类计量仪器量值应定期溯源至 国家基准,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做到一机一档。 ㈡ 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 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宁建工字[2008]5号)。 1.在原材料使用前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