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专门立法思考1新中国成立以来档案馆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全国各地历史档案逐步集中,各级机关档案室普遍建立和档案工作者队伍的成长,建立档案馆的条件日趋成熟
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指出:“国家档案局应该全面规划,逐步地在首都和各省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
”1959年10月,中央档案馆正式开馆,各省、地(市)、县档案馆也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不断发展,档案馆立法也在逐步推进
1960年3月,为贯彻中央统一管理党、政档案的方针政策,在总结全国县档案馆“广东兴宁现场会”和省档案馆“上海现场会”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和《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明确了省、县档案馆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向,这是新中国档案馆立法的开端
由此,我国档案馆工作走上了有规可循的轨道
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馆工作情况的变化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将《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和《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修订为《档案馆工作通则》,成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一个档案馆部门规章
1986年,国家档案局又印发了《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已废止,被1991年国家档案局2号令《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办法》所代替)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废止,被20XX年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所代替)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档案馆的性质和职能,1990年10月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2年3月,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授权,制定了《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