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 年1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公布,自2006年3 月1 日起施行;根据2013 年8 月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 年5 月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0号 )--第 1页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0号 )--第 1页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