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措施 为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管控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煤矿安全风险辨识,预防、管控的费用提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号文件精神,结合矿情,制定以下资金保证措施。 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1)按原煤实际产量每月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 (2)提取标准:45 元/吨。 〔3〕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资金保证,从煤矿安全专项资金从吨煤中45 元/吨提取的总资金,按 100:10 比例支出使用。 2.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是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由煤矿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由企业自选安排使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矿财计处和纪监审办监督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同意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矿井应依据实际状况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总矿检察,纳进企业全面预算。 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状况要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煤 矿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保 障 措 施 --第 1页煤 矿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保 障 措 施 --第 1页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并备案,接受监督。 6.安全风险管控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瓦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3)矿井顶板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4)矿井防灭火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5)矿井水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6)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7)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8)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9)矿井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10)其他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提取和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制定以下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煤 矿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保 障 措 施 --第 2页煤 矿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保 障 措 施 --第 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