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工作报告XX市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报告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优化档案馆(室)藏档案的质量,提高档案库房、设施的有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档案鉴定销毁是指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保存价值进行审查,重新划定具有其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档案的剔除销毁。第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依据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审查档案的内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档案管理考核内容。第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鉴定,应由馆内业务人员和档案形成单位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的鉴定,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企业档案的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第五条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一)制定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具体审查档案内容,提出存毁意见;(三)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划定保管期限;(四)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五)编制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包括。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鉴定档案的种类和项目、数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鉴定工作的过程及基本做法,鉴定中调整和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中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第六条档案鉴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销毁,经馆长审定后,报同级档案局批准。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销毁,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第1页共6页单位报市档案局备案;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备案。第九条凡档案存毁界限难以确认的,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审批;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审批。第十条各单位向市、县(市)、区档案局备案或申请审批销毁档案的,应当提报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第十一条各级档案局应当建立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由档案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一)审议申报单位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销毁清册;(二)审查销毁档案的内容;(三)向档案局提报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各级档案局根据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提报的审查意见,对申报单位档案销毁进行审批。第十三条XX县区范围内的各单位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市档案局指定的场所统一销毁,市档案局和销毁档案单位共同派员监销;其他县(市)、区属以下单位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县(市)、区档案局指定的场所统一销毁,销毁档案单位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或押印。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销毁档案,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市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档案销毁工作报告篇1一、销毁档案的标准档案鉴定、销毁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1.时间标准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长期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第2页共6页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档案馆对保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二、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一)鉴定档案工作程序:1、档案馆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参加。3、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