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方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合用于我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涉及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方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畴和保护范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畴和保护范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水库管理 第七条 水库管理范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运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运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能够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全部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恪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畴和保护范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