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原则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原则(试行)》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原则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原则(试行)》(下列简称《可接受风险原则》)已经 4 月 2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5 月 7 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示第 13 号公布。一、颁布《可接受风险原则》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石化、化工产业布局与工业化、城乡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居民区与部分危险化学品公司的安全防护距离局限性带来的安全风险有不停加剧趋势。从风险防备的角度出发,国际上普通采用可接受风险原则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的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的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范畴内。现在我国有关法规、原则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公司防护距离的概念重要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订的防火间距和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制订的卫生防护距离。但由于制订的目的不同,实践发现在防止重特大事故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防火间距重要是针对非爆炸性的火灾事故,以火灾防止和火灾早期扑救为目的来设定,不考虑危险物质泄漏后的毒性危害。其重要原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的石化公司与居民区等的防火间距普通不超出 120 米。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保障公众健康的角度设定的,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从车间或生产、储存单元的边界扩散至居住区范畴内(对其它公共设施或民用建筑无规定),达成限制浓度的最小距离。其重要原则《石油化工公司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规定的石化公司与居民区等的卫生防护距离普通不超出 1200 米。《可接受风险原则》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下列简称危化妆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设定的缓冲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同时,针对重点监管、爆炸品和非重点监管三类危化妆置分别研究提出定量风险评价法、后果计算法和危险指数法三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拟定办法,用于危险化学品新建公司选址、高风险公司搬迁和化工园区规划布局时,更为科学、合理。二、我国风险可接受原则的拟定(一)个人与社会可接受风险标精拟定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风险可接受原则是针对人员安全而设定,根据不同防护目的处人群的疏散难易将防护目的分为低密度、高密度和特殊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