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委承诺书一、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状况的知情和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二)对供应商所供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酬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二、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承当的义务:(一)成为评标委员会组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客观、公正地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当责任;(三)在评标成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别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献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状况;(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名并承当个人责任;(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三、评标专家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统计:(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评标活动的;(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法律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状况及其它信息的;(四)在不知情状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策规定的。四、评标专家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三)邀请参加评标活动持续三次不到的;(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状况及其它信息,给评审成果带来实质影响的;(五)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反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成果的;(六)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形象的其它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八)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五、由于评标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评标专家应当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