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注浆4.2.1 普通规定1 注浆用水应是可饮用的自来水、河水、井水及其它清洁水,但河水和井水应通过水质实验,符合规定后方能使用。2 注浆所用的水泥宜采用 32.5 级及以上级别水泥,出厂日期不得超出三个月,受潮结块水泥不得使用。每批水泥应有出厂检查合格证。2 浆体必须通过搅拌机充足搅拌均匀后,才干开始压注,并应在注浆过程中不停地缓慢搅拌,搅拌时间应不大于浆液初凝时间。浆体在泵送前应通过筛网过滤。3 注浆后,加固区最少要有一种月以上的养护期,以确保加固区达成应有的强度。4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注浆点位、浆液配比、注浆深度、注浆压力及浆液流量、注浆管提高速度等核心技术指标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跟踪检查。5 应采用原则贯入和静力触探等办法对加固土体进行检查。注浆效果检查点普通为注浆孔数的 2%~5%,如检查点不合格率≧20%,或虽<20%但检测点的平均值达不到设计规定时,在确认设计原则对的后,应对不合格的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4.2.2 控制原则注浆质量控制原则见表 4.2-01。表 4.2-01 注浆质量控制原则表序号项目规定检查办法普通项目钻孔位置偏差≯100mm尺量垂直度<1%测量钻杆制备泥浆配合比符合规定过磅搅拌时间≥2 分钟提高喷浆分层厚度≤600mm尺量单孔喷浆量符合规定检查水泥用量主控项目深度设计深度±100mm测量强度设计强度不不大于设计强度原则贯入和静力触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