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作公司廉政合同甲方: 乙方: 为增进甲乙双方廉洁高效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不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合同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下列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恪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推行 各项商定,杜绝违约行为的发生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献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商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示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商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
(七)经济合同变更时廉政合同内容也应做对应调节,并推行有关手续
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甲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甲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儿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儿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乙方利益
(六)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
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协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挟甲方从事不属于甲方义务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