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甲方:乙方: 本着优势互补原则,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招生代理,颁发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乙方负责甲方在东莞市清溪镇各中学及某些提前与甲方商定的区域及学校的招生工作,为了确保合同的严肃性,甲乙双方应共同恪守合同全部条款,如违反其中任一条款,则视为整体违约,合同解除,双方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二、甲方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培训和教育,并努力提高教育水平,为学生升学负责。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招生资料进行招生宣传,恪守招生合同,认真推行招生职责。四、乙方计划帮甲方代招东莞片区(清溪镇全部学校,其它镇区直接办理报名或组织到校报名的)的九年级应届毕业生,且中考分数需达 分以上。乙方组织已报名的学生,甲方不得以其它理由不接受或不承认。五、甲方对乙方招生实施费用包干制,涉及宣传费、生活费、交通费、通迅费等一切招生费用。费用按人数度制订原则,原则为:1-19 人,2500 元/生;20-39人,3000 元/生;40-59 人,3500 元/生;60 人及以上,4000 元/生;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乙方生源:1、清溪镇内的学校,如晨光学校、晨光一校、清溪中学、绮丽学校、银河及锦程学校的全部学生;2、其它镇区(清溪镇以外的)学校由乙方直接开票报名或组织送到甲方的学生;七、乙方在招生期间,甲方不提供预支费用,招生费用分两种状况支付:一、由乙方直接组织报名,可按每生 2500 元的原则提取招生费用(甲方提供收费票据);二、余下部分在甲方开学一种月内支付(不超出 9 月 30 日),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核算支付给乙方;八、甲乙双方必须保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细节。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共同生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大写:壹年),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能够续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含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