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书发包方(下列简称甲方):承包方(下列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兹共同信守。一、甲方将位于通许县大岗李乡铁佛寺村北,邸大公路路西的 亩(具体面积以丈量为准)耕地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三、合同期限内土地承包费用每亩 元,每年承包费用累计 元。乙方应在每年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结算当年土地承包款,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证。乙方逾期付款超出 天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合同价款 10%的滞纳金付给甲方。四、乙方土地使用范畴,重要生产优质小麦、土豆、花生、西瓜等农作物和高新果品开发及高原则园林绿化苗木哺育、家禽、水禽养殖等。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照合同商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使用期内不得单方私自提高承包金,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及抵押。2、协助乙方协调周边事宜,确保水、电、路畅通,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正当权益。3、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权,享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协定生产有关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并要认真管理好甲方土地,不能挖坑取土,保持土地平整。4、在生产管理安全方面发生的全部事项由乙方承当,在生产方面乙方自产自销,自负盈亏。六、合同推行期间,甲方申报的各项政策性款项归甲方全部,乙方申报的国家政策性款项归乙方全部。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土地赔偿款归甲方,青苗赔偿款归乙方。七、本合同一经订立,既含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