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区退药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现在患者规定退药的因素较多是院方责任,为避免纠纷,特制订本院退药管理制度。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规定退药的状况普通均予以退药。 退药流程:药房人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药品未发→患者持该发票至收费处付费的窗口退费。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规定退药的状况: (一)退药性质分类与解决: 1、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映,且同时满足下列 4 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拟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统计;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方法》中的规定; 3)需填写有对应的 ADR 报告; 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映的一周内。 2、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下列 2 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方法》中的规定。 3、除以上状况外,其它任何状况退药皆属不合理退药。 (二)退回药品的解决:一经发出的药品退回,如果批号显示不清、外包装缺失或破损,作报废解决,其它状况由药剂科回收并作好登记。 (三)不合理退药解决:由药剂科统计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药给院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处方医生所属科室计入成本,开具大处方由处方医师承当经济损失。 (四)退药操作流程图: 开处方医师接待,检查药品外观与否符合规定 ↓门诊药房药师核对退药条件 ↓1)进一步审核药品包装与否完好。 2)登记所退药品批号,并核对此批号与否与在库的药品批号一致。 ↓收费处凭退药单及发票退还药品金额 三、病区口服、外用的医嘱药,由于无法识别批号、使用期,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四、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制品一经离柜则概不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