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销售合同需方: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方: 公司订立时间:3 月 18 日订立地点:贵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石油分公司(下列称供方),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油、柴油(下列称“合同货品”)采购事宜,达成合同以下:一、供方同意卖给需方,需方同意从供方购置合同货品,供方确保合同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达成国家规定指标
二、在合同使用期内,需方购置油料方式均采用统一办理的供方的 IC 卡,需方全部车辆均使用供方合同货品
三、合同项下汽油、柴油价格按各加油站当天挂牌价
四、供方应协助需方对车辆用油状况进行管理,涉及按月为需方提供车辆用油明细清单,对 IC 卡的权限严格按需方的规定进行设立
五、在非常时期供油紧张时,供方应优先保障对需方的供应(按需方提供的已购置加油 IC 卡的车号在供方指定的时间、加油站加油),确保需方的正常工作
六、供方各 IC 卡加油站须严格按照副卡所定加油的规定执行,若发生并经核算未按副卡所定加油或供方 IC 卡加油站无端回绝副卡的正常使用,按供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分,因供方未按商定或失误给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承当
七、需方在办理和使用加油卡 IC 卡的权利和义务以《中国石化加油 IC 章程》(见附件)内容规定为准
八、结算和付款交易方式为先款后货,需方每月 20 日前将次月合同货品计划款项支付给供方,供方根据需方实际用油开具增值税发票
付款方式:需方使用支票直接打入供方账户,凭银行回单进行充值
九、凡因本合同引发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和谐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能够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推行
十、需方在使用加油卡过程中发生问题,供方必须提供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