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区经济和信息化建设需要,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扶优扶强,使优势系统集成企业能够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11〕4 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计算机信息网 络系统、信息资 源系统、信息技术应用 系统等的咨 询、设计、开发、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系统集成企业承担其项目
第五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委员 会 (以下简称评估委员 会 ),负责具体 组织 实施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
第六 条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 级分 甲 、乙 、丙 、丁 四级
第七 条系统集成企业各 能力等 级要求为:(一)基 本要求 :1、具有独 立 法人 资 格 ;系 统 集 成 等 级 评 估 办 法 --第 1页系 统 集 成 等 级 评 估 办 法 --第 1页2、具有从事系统、具有从事系统 集成的能力和集成的能力和 专业专业 人员队人员队 伍;伍;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 所和相适所和相适 应 的设备条件
(二)各等级能力要求:(二)各等级能力要求: 甲级企业甲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 集成业务集成业务 3 年以上;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具有独立承担单项 合同合同 额 5000 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 统集成项目的能力;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