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 总 则 1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2006 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3 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4 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5 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作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要求
9 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防止类似时间的出现,即使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12 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