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几点思考行政管理论文近几年来,国家在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体制方面采取了较大的举措,把许多原列入地方政府序列的单位如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先后划归上级业务部门,实行了垂直管理的体制
从发展趋势看,还有一些部门很有可能实行垂直管理
加上原已实行垂直管理的金融、邮电、保险、商检、电力、烟草、石油、盐业、海关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已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要对这些单位实施监督
我们锡山区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先后通过评议、执法检查、办理代表建议和处理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供电部门工作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推动了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也促进了这些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
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垂直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宪法第99条、地方组织法第8条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因此,按照"属地原则",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垂直管理部门,也必须理直气壮地对其加强监督
1、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保证权,它的法律内涵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享有法定的监督职权,以保证其在本地区的正确贯彻实施
负有专业法律执法重任的第1页共6页垂直管理部门,同样应当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贯彻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