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阶 段 工作目 标以及出勤 等情况 。平时考核按照简 便 易 行的原则,由 各单位自 行制定实施 。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 标任 务等情 况 。年度考核一般 在 每 年年末 或 者 翌 年年初 进行。教 育 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周 期自 行确 定。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 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 标任 务等情 况 。聘期考核一般 在 聘期结束 前 一个 月 内完成。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 不超 过 半 年的,可合并 进行。 第五 条 年度考核结果 分为优 秀 、合格 、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 四个 等次 。 第六 条 聘期考核结果 分为合格 和不合格 两 个 等次 。 第七 条 管理人员应全 面 考核德、能 、勤 、绩、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 指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及个 人品 德、家庭 美 德、职业道 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以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