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理 学 一 、法 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
法 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 的本质 法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二、法 的渊源 法 的渊源,也被称为法 的形式,是指由一 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 的渊源主要有:宪法 、法 律、行政法 规、一 般地方性法 规、自治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 )法 的渊源 1
宪法 作为法 的形式,宪法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 种法
宪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 律 地 位 和 法 律 效 力 , 一 切 法 律 、 法 规 都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宪 法 的修 改 ,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者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议 , 并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多 数 通 过
法 律 法 律 是 由 全 国 人 大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 修 改 、 补 充 、 废 止 的
根 据 《 立 法 法 》 第 7 条 规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使国 家立 法 权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和 修 改 刑事、民 事、 国 家机构的 和 其他的 基本法 律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制 定 和 修 改 除应当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