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猪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名称:养猪场 二、工程地点:耿井村 三、承包范围及内容:乙方按甲方提供图纸要求、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及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对养猪场工程进行施工。 四、合同工期 养猪场工程,开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不得超过 天。 合同工期不包括以下因素造成的延误工期: 1 ) 不可抗力造成停工; 2 ) 连续下雨 4 小时以上或中到大雨以及 5 级以上大风; 3 ) 甲方要求临时停工的(因施工质量、安全因素除外); 4 ) 其它相关专业未能按计划配合乙方而影响乙方施工的(合同限定范围内); 五、质量标准: 2 1 、 以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标准为验收依据,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2 、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3 、 承包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提供的技术交底对工程进行分项质量评定,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承包方未按甲方要求、图纸要求、甲方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等发生的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六、对工程分包要求:不允许分包 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犯合同分包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同时,建设单位有权通过法律形式解除工程合同并追偿施工单位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建筑材料差价处理: 中砂、石子、水泥、石灰执行同期信息价最高价。 八、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施工完成,乙方报完成工程量预算,经甲方审核后拨付到完成工程造价的70%;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经建设单位(甲方)成本 部门及甲方委 托 审计部门审定后,10 日内 拨付工程总 造价的90%,剩 余 10%作 为质量保 证 金 。 结算方式:本 工程按《 山 东 省 建筑工程消 耗 量定额 》 Ⅲ 类 工程取费,人工按 53 元/定额综合工日。 3 2、乙方提供的结算值应控制在5%以内,超出部分乙方自行承担超出额5%的审计费。 九、质量保修:质量保证金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