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解决我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加强清欠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XX 县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下设县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欠办)负责全县日常清欠工作,定期开展巡查。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在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应当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需要。建设工期不足1 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 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还要有后续建设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当建设资金剩余不足5%时,后继建设资金应当及时到位,每次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10%。在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除保修款外应全部到位。工程建设资金要求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到位资金以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为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或用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系列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第七条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严禁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预付工程款;应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进度款;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拨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不得拖欠。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明确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工程款拨付以施工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为依据。 第九条 对没有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包工头”,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外,其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