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发布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幼儿园建设标准(1988 年 7 月 14 日)(88)教基字 108 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
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 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 班、9 班、12 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 、270 、360 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
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1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 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 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 15m 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
使用面积9 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 、140 、160 平方米,供开展音乐、 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