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财 政 厅文件广 东 省 物 价 局粤 交 路 [1998] 38 号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 年省交通厅、 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 罚款标准》(粤交公 [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三、四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的,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市情况的赔偿标准。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 号文同时停止执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损 坏 公 路 路 产 赔 偿 标 准序号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赔偿费标准(元)备注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 1、边长 130cm(高强级)块2120 2 2、边长 130cm(工程级)块1150 3 3、边长 110cm(高强级)块1520 4 4、边长 110cm(工程级)块830 5 5、边长 90cm(高强级)块1015 6 6、边长 90cm(工程级)块550 7 7、边长 70cm(高强级)块610 8 8、边长 70cm(工程级)块330 (二)圆形反光标志牌9 1、直径 120cm(高强级)块2090 10 2、直径 120cm(工程级)块1140 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