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0 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我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供我省社会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时参考使用
本规则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是指社会团体建立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四)保障社会团体职能的有效实现
第四条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2 / 30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
(三)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民主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五)效能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根据业务领域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社会团体章程设立第五条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准则,社会团体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长、 监事会的产生、 职权、 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