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发〔 2013〕214号文节选)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 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 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 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 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 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 年以上
— 2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 年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 年以上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 个模块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