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体 员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提 高 安 全意 识 、 安 全 知 识 水 平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劳 动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建 设 部市 建 委 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规 ,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含 临 时 聘 用 人员 ) 、 劳 务 和 工 程 分 包 单 位 作 业 人 员 。第 三 条 总 公 司 对 新 员 工 、 进 入 新 岗 位 和 新 工 程 的 人 员( 含 转 岗 、 待 岗 后 重 新 上 岗 ) 实 行 三 级 教 育 制 度 。 即 公 司( 厂 ) 教 育 、 项 目 经 理 部 教 育 和 班 组 教 育 。一 、 新 入 场 ( 厂 ) 员 工 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和 考 核新 入 场 ( 厂 ) 的 人 员 在 进 入 工 作 岗 位 前 , 必 须 由 公 司( 厂 ) 、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 车 间 ) 、 现 场 班 组 对 其 进 行 劳动 保 护 和 安 全 知 识 的 初 步 教 育 , 以 减 少 和 避 开 新 员 工 由 于安 全 技 术 知 识 缺 乏 而 造 成 的 各 种 人 身 损 害 事 故 。 经 过 教 育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上 岗 作 业 。二 、 新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24 学 时 。 危险 性 较 大 的 岗 位 、 专 业 , 教 育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48 学 时 。三 、 从 业 人 员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离 岗 一 年 以 上 时 , 应 进行 相 应 的 项 目 、 车 间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 使 用 新 工 艺 、 新技 术 或 新 设 备 、 新 材 料 时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安全 教 育 培 训 。四 、 作 业 前 各 班 组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 对 其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告 知 危 险 因 素 的 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