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新区工委会会议材料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舞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投资促进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加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招商选资工作效能,推动青岛高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介绍、推举并帮助沟通、促成境内外企业落户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项目要求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办法所指的项目须符合青岛高新区的产业规划和进展要求,并通过项目入园联审(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四条 奖励标准1、工业项目(指在区内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的项目)
如属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按实收资本的 5‰予以奖励;如属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家 863 计划项目、国家 973 计划项目及院士项目,按实收资本的 7‰予以奖励
世界 500 强企业的识别,以《财宝》杂志中文版最近三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国内 100 强企业的识别,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2、总部经济项目
对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 500 强和民营 50 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经认定后(认定标准从《青岛高新区鼓舞引进服务业项目暂行规定》),按实收资本的 7‰予以奖励
3、服务业项目
对引进生产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 5‰予以奖励;对引进生活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 3‰予以奖励
4、研发机构类项目
对引进研发机构类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 7‰予以奖励(研发机构的认定从《青岛高新区鼓舞引进研发机构项目暂行规定》)
5、若引进世界 500 强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项目,且注册资金超过 2 千万美元或 1
5 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嘉奖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