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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法律制度案例案例 1 一、基本案情1996 年 10 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水泥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 50 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 公司)。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1)水泥厂出资 30 万元,运输公司出资 20 万元;(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4)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水泥厂负责。同年 11 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 20 万元投资款汇入水泥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水泥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进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水泥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1997 年 4 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水泥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 20 万元并赔偿损失。水泥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实行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其次,假如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本案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 27 条的第 3 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 34 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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