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省安监局[2024]12号文件)第一条 为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其他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发 [2024]5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3 号令)、《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24]228 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第五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分阶段、分批次制订培训计划,并严格根据计划实施培训。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根据制订的培训计划,积极与生产经营单位协调、沟通,统筹安排培训班次,可实行集中培训、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培训工作,保证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第九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根据省安监局培训大纲(附件 1)组织实施。培训使用省安科中心编写的《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列教材》和教学光盘进行教学,生产经营单位要免费为其他从业人员提供教材,做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一套培训光盘,每名其他从业人员一套培训教材。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第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老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