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配置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进展需要,法律规范公司管理、业务用车配置标准,控制固定资产规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原则第二条 公司车辆配置总体上根据既能满足公司进展的要求,又兼顾效率和效益并适度从紧的原则配备,并鼓舞使用社会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司车辆实行账实分管原则和垂直管理的模式
由各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预算管理、价值核算,由集团公司物料采购部负责车辆的购置,由各级办公室(或人事行政部)负责车辆实物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管理用车和业务用车进行严格区分,各级机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车辆用途
第二章 车辆的配置第五条 车辆的配置标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专业子公司可根据业务进展、利润情况等每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方案需经集团公司财务企划部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室批准后以文件形式明确
各级机构车辆配置数量严格根据标准配置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总部维持原车改政策不变
二级机构的车辆配置标准详细情况见附件《车辆配置标准》
第七条 根据配置标准缺少车辆的机构,当年车辆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保费增长,团险、银行代理业务车辆配置不足,保费增长幅度差异过大的特别情况,2024 年车辆增加数控制在原有车辆的一倍以内,原先没车的团险、银行代理业务用车增加不超过 2 台
第八条 所有新增车辆及报废后补配车辆的购置必须在预算内动支审批,没有车辆购置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待追加预算后才能申请购置
第九条 所有车辆购置必须以公司正式签报的形式,报经有关各级财务部门及相应的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上报集团财务企划部审核,并由集团物料采购中心统一寻价、招标、购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购置车辆
第十条 各购车单位必须根据规定的车辆购置签批流程上报车辆购置申请